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队(司)出差制度管理,明确差旅费标准,结合队(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差是指队(司)人员临时被派遣外出办理公事,到队(司)所在地景德镇市以外的地区和城市工作。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队(司)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差的队(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五条
队(司)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出差,受派遣的人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人员出差审批权限如下:
(一)员工出差由个人填写相应的审批单,1天及以内,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2天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队长(总经理)批准。
(二)部门负责人出差由个人填写相应的审批单,2天及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队长(总经理)批准。
(三)分管领导出差需向队长(总经理)汇报,并告知公司行政部;队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出差相互告知并告知公司行政部。
(四)出差人员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必须电话请示本人上级领导,并获批准。
第六条
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办理好审批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启程。并及时将出差的时间、事由、目的地等相关信息告知负责本人考勤的人员。因出差事情紧急,未能填写《出差审批单》手续的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归来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补全相关出差手续,出差审批单将作为能否报销差旅费和日常考勤的依据。
第三章 住宿费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省内每间每天300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每间每天550元,省外其他地方每间每天350元,住宿费在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为一人单独出差,可在住宿标准内,自由选择单间或者标间。出差人员为两人及以上,除单位领导(经理层)可单独选择外,原则上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两人以上只能选择标间,(单数男、女职工按单人计算),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需到外地出差,应首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安排单位车辆的,通知行政部统筹安排。如三人及以上、目的地相同,在单位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可优先使用单位车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使用了单位车辆,不得再报销交通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员工可乘坐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到项目点上或下基层工作,交通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自备车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乘坐火车(包括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和报销卧铺票。
第五章 伙食费标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沿海地区及发达大城市、特殊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80元。
备注:
1、沿海地区是指沿海省、市、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
2、发达大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
3、特殊地区是指新疆、西藏、青海省、海南省。
第十三条 在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浮梁县城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到项目点上或下基层工作,享受了野外津贴的,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本办法实施后,员工出差一律不得报销误餐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异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员工在景德镇市区办理业务等事宜,原则上通知行政部,车辆闲置情况下优先使用单位车辆,如需使用出租车,按票据实报实销,并填写时间和事由。
第七章 公杂费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产生一些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资料费报销应列示明细清单,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订票费、手续费、保险费、机场建设费等凭票据报销。
(三)对出差期间发生的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除财务资产部不给予报销外,还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会议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允许报销往返(起止)途中天数城市间交通费及伙食、交通补贴,培训会议期间天数不给予伙食及交通补助。非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借备用金给出差人员,但预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将产生5000元以上费用的,由分管领导核定,队长(总经理)特批,给予出差人员相应的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回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报账手续,无正当理由延误报账时间的,财务资产部将不予受理,出差人员报销时按照报账程序由相关领导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由队(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 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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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四队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