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队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推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赣财预﹝201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用餐费。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条 “三公”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相关流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应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公务活动,在年度预算出国(境)经费内控制支出。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文、有效发票及费用账单。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应符合赣色勘财资字﹝2014﹞31号文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办法,按年度预算数控制支出;队属企业应根据开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制定出年度计划,按《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控制费用支出。
第六条 应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并符合预算政府采购要求,在年度预算政府采购内实行采购;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支出;队属企业执行《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车辆购置及控制费用开支。
第七条 队纪检组负责“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队财务资产部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队各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解释,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四队
2017年9月12日